就認定的銷售額而言,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有何區別?
[問題]
如果將增值稅視為銷售,則應將所得稅視為銷售并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嗎?您能否詳細說明增值稅與公司所得稅在認定銷售方面的區別?
[答案]
增值稅和公司所得稅下的認定銷售額并不完全一致,這意味著增值稅下的認定銷售額不一定會導致公司所得稅下的認定銷售額。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4條規定,下列單位或個體工商戶的行為應視為商品銷售: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個人進行寄售;
([二)銷售寄售貨物;
(三)納稅人擁有兩個或多個代理機構并實施統一會計,將貨物從一個代理機構轉移到另一個代理機構進行銷售,但相關代理機構位于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委托的商品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和委托的商品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六)使用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商品作為投資,并將其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商品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八)贈送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商品的免費禮物。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企業進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使用商品,財產和勞動力進行捐贈,償還債務,贊助,籌款,廣告,除非國務院財政,稅務機關另有規定,否則應將樣品,職工福利或利潤分配等目的視為買賣貨物,轉移財產或提供勞務。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處置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在下列情形下企業轉移資產轉讓給他人時,資產的所有權已更改。內部處置的資產應視為已出售,以根據法規確定收入。
([一)用于市場營銷或銷售;
([二)用于社交娛樂;
(三)用于員工獎勵或福利;
([四)用于分配股息;
(五)用于外部捐贈;
([六)更改資產所有權的其他目的。
請參考上述規定,以確認這兩種稅項下的認定銷售額。例如,當自產商品用于公司在建房屋的建造時,應將增值稅視為銷售;公司所得稅不會改變資產的所有權,也不需要被視為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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