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增值稅納稅人注冊為一般納稅人之前如何扣除扣稅證明
未從稅務登記到識別或注冊為一般納稅人的過程中獲得生產和經營收入的納稅人,還沒有簡單地根據銷售和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以申報和繳納增值稅,期間抵稅券可以在確認或注冊為一般納稅人后扣除進項稅額。
例如,甲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該公司處于2014年3月至2015年6月的準備期。它沒有收到任何收入,直到2015年7月1日才被確認為一般增值稅納稅人。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 2014年7月,從國外進口設備為100萬元,稅收為17萬元; 2014年8月,購進貨物50萬元,稅額8.為5萬元,均取得了可抵扣進項稅發票。然后,如果企業A不只是根據銷售和收稅率計算增值稅申報的應納稅額,則在確認為一般增值稅納稅人后可以抵扣25.50,000的進項稅;如果小規模納稅人申報增值稅,則不能抵扣以前作為一般增值稅納稅人取得的進項稅25.50,000元。
證書獲取
目前,增值稅減免憑證包括特殊增值稅發票,海關特殊進口增值稅憑證,農產品購買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和納稅憑證。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抵扣證明書的進項稅額,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稅務機關的有關規定,才能從銷項稅額中扣除。
因此,在企業準備期間購買商品時,盡量選擇具有規范業務經營,較高信譽,較長經營時間和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企業進行交易;當需要另一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提供開證方的有關信息,并仔細比較有關信息,看是否符合要求;應嚴格檢查發票的真實性,并應通過銀行帳戶付款。對于不完整的物品,難以辨認的筆跡以及其他不符合扣減規定的情況,賣方必須重新開具發票。如果對發票有任何疑問,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尋求協助和核實。
扣除期限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抵扣券抵扣期限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規定,一般納稅人統一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和內陸水運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自簽發之日起180天內由稅務機關核證,并在申報期間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進項稅額的抵扣。認證通過后的第二個月。如果未在指定期限內申報或扣除,則不能抵扣進項稅。
國家稅務總局和海關總署關于實施海關特殊進口增值稅附加表“比較扣除”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稅發〔2013〕31號)國家稅務總局和海關總署))規定,自2013年7月1日起,一般增值稅納稅人對進口貨物取得的增值稅抵扣范圍內的海關付款證明,應提交《海關自簽發“扣除清單”(電子數據)之日起180天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發送“完稅憑證”,只有經稅務機關核對并核對后,增值稅才可以用作進項稅額扣除額來自銷項稅。納稅人應當在審計,比較結果與審計,比較結果一致的當月的納稅申報期內申報扣除,不抵扣逾期未交的進項稅額。
農產品的購銷發票和納稅憑證沒有規定扣除期限。但是,應注意的是,如果進項稅額由一般付款表扣除,則應提供書面合同,付款證書以及海外單位的對帳單或發票。如果信息不完整,則不能扣除進項稅。
扣除要求
當納稅人獲得進項發票以進行扣減時,一般原則是必須進行真實交易,沒有虛擬業務,虛假申報數量,并且通常不接受賣方現場提供的特殊發票,更不用說虛假發票了。 “機票,商品和付款”必須一致,即在購買商品(提供勞務),付款和獲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中注明的賣方(提供者)的姓名和蓋章。并且與他們實際進行交易的賣方是一致的。
關于特殊海關付款表格,第59號公告明確指出,納稅人獲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特殊付款表格應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抵扣滯納金的公告》。增稅抵免券”(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50號公告),進項稅額經國家稅務總局核實后予以抵扣。
繼續前面的示例,甲公司獲得的特殊海關付款表格于2014年7月發布,直到2015年7月1日才被確認為一般增值稅納稅人,而獲得的特殊海關付款表格超過180天應用程序審核和比較。甲公司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0號的要求,提交《關于扣除超額增值稅抵扣券的申請表》,對超額增值稅逾期情況的說明如下:補充減免憑證,逾期增值稅抵免憑證,電子稅務信息,逾期增值稅抵免憑證復印件等,申請逾期扣除。如果扣除額匹配,則可以扣除相應的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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