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納稅計算成本結算年中獲得的成本發票的追溯調整
在納稅計算費用結算年獲得的費用發票的追溯調整
實際上,由于各種原因,房地產開發公司在結算應稅費用時無法獲得全部成本發票,并且經常出現在應稅成本結算后獲得成本發票的現象。
例如:某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的項目C已于2013年8月完成,并開始為業主辦理入住手續。在完成時,有一個沒有發票的合同項目價格為180萬元,但未清費用為發票所獲得的180萬元項目成本已全部計入會計費用。外包項目合同總金額1600萬元。 2013年9月10日,公司結清了C項目開發產品的稅費,并在充分備案的前提下,計入未開具發票結算的180萬元合同項目中的160萬元(1600×10%)。稅收計算費用。 2014年6月,取得項目價格發票180萬元。那么,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收待遇若干問題的公告》,20萬元(180-160)不包括在2014年費用中還是在2013年費用中嗎?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以下簡稱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規定,當年實際發生的支出第六條應扣除在未按照稅法規定扣除但未扣除或未扣除的企業所得稅之前,企業作出特別聲明和說明后,可以在該項目發生之日前彌補該扣除額,但確認期不得超過5年因上述原因多繳的企業所得稅,可以從追溯確認年度應繳納的年度企業所得稅中扣除。如果扣除額不足,則可以將其遞延至以后年度或申請退稅。虧損企業可以追溯確認上一年度未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費用,或者盈利企業追溯確認后出現虧損的,應當先調整支出所屬年度的虧損,然后按照彌補損失的原則,按照前款的規定,計算以后年度應交納的企業所得稅。因此,公司2014年取得工程價款發票180萬元,其中應稅費用中未包括的20萬元只能在2013年完工結算年度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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