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重組收入的會計分錄
一、新準則解決的實際問題:阻止公司利用債務重組來粉飾業績和掩蓋矛盾,并充分體現穩健性會計原則。
最初的標準將債務重組收入計入當期損益,特別是當非現金資產用于償還債務和債轉股時,以“公允價值”作為計算基礎。這將導致以下問題:如果是非現金資產,或者如果股權本身缺乏活躍的市場,則重組后的“公允價值”將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并且容易受到人為操縱。這可能導致公司利用關聯方之間的債務重組來操縱利潤并形成“泡沫”。據Panorama.com統計,從1999年到2000年,全國至少有45家上市公司進行了近60項債務重組,涉及金額超過80億元。但是,許多重組后的公司的經營狀況并未得到改善。當主營業務沒有明顯改善時,它就實現了虧損甚至利潤增加。這種現象至少表明,一些公司利用關聯方之間的債務重組交易來操縱利潤和粉飾業績。中國證監會最近調查處理的關聯公司也證明了這一問題。新準則要求將債務人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將要償還的債務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或計入當期虧損,不計入損益的過渡,而直接計入凈資產;同時,債權人被要求轉讓非現金資產或權益,以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入賬。這樣的規定確實可以防止上述行為,并在凈化債務重組市場中發揮關鍵作用。
二、新準則對納稅的影響和改進建議:如上所述,直接和全額債務重組收入直接計入資本公積,不符合稅法的有關規定。當前的稅法。為了真實,客觀地反映企業的應納稅情況,債務重組收入和企業所得稅核算方法計算出的應納稅所得額應為正也可以為負,并根據情況進行處理。具體可以按照以下兩種方法處理:方法一:對于新準則中應包含在資本公積中的部分,應納稅所得額可以按照應納稅企業稅率計算并通過“重組收入應繳納的遞延所得稅收入”待過渡。在核算重組日期時,首先根據企業的應計所得稅率計算債務重組收益的應納稅額,并將其暫時包含在“重組收益應支付的遞延所得稅”科目中,并進行計算。根據期末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應納稅所得額的正數或負數是確定是否轉為“應納稅額”或“資本公積”。如果公司根據所得稅會計法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為正數,則直接從“重組收入應支付的遞延所得稅收入”轉為“應付企業所得稅”;如果公司基于所得稅會計核算如果應納稅所得額為負,則將根據以下情況處理根據以下公式計算的金額:“期末應收重組收入遞延所得稅”除以公司所得稅率+所得稅核算所得的應稅收入。如果以上公式計算出的金額小于或等于零,則“重組收入應付的遞延所得稅收入”直接轉入“資本公積”賬戶;如果計算出的金額大于零,則計算出的金額和所得稅率產品將從“重組收入應支付的遞延所得稅收入”轉移到“應付稅款-應交企業所得稅”,余額從“遞延收入”中扣除。計算后轉移“應付重組收入的稅收收入稅”。輸入“資本儲備”主題。低于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結算方法的示例如下:2000年5月1日,公司A從公司B購買了一批商品,并在收到的增值稅上標明了商品總價稅發票金額為260萬元,已將貨物托運到倉庫,應在合同到貨后三個月內付款。 2000年7月30日,甲公司由于資金周轉困難,無法按合同約定償還債務。雙方達成協議后,乙公司同意減少或免除甲公司的30萬元付款,余額應立即以現金償還。假設債務重組交易過程中沒有其他相關稅費,則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
債務人(甲公司)的債務重組日期處理如下:
借款:應付帳款2600000
貸款:銀行存款2300000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201000
重組收入99000應支付的遞延所得稅收入
2000年底,根據企業所得稅會計核算的應納稅所得額,作了以下處理:1.如果企業根據所得稅會計核算的應納稅所得額為23萬元,金額為正數,則直接進行以下會計處理:
借款:重組收入99000應支付的遞延所得稅收入
![提示](/skin/images/tip.png)
![疑惑](/skin/images/msg.png)
![會計老師1](/skin/images/guwen1.png)
![會計老師2](/skin/images/guwen2.png)
![會計老師3](/skin/images/guwen3.png)
![時間圖標](/skin/images/time.png)
- 5分鐘前學員提問:學會計的基本條件和學歷要求?
- 8分鐘前學員提問:會計培訓班要多少錢一般要學多久
- 9分鐘前學員提問:會計實操培訓班大概多少錢
![初級會計培訓班課程](/skin/static/imgs/sc01.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