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納稅人跨縣提供建筑服務時,向建筑服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時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2020-11-02 11:31:45 發布丨 發布者:學樂佳 丨 閱讀量:0
內容摘要: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規定:“第七條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在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時,需提交以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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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17號公告):“ ...將于2016年5月1日實施。”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17號公告):“第七條納稅人在各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主管稅務機關在發生地點預付稅款時,必須提交以下信息:
([一)“增值稅預付款稅表”;
(二)與締約方簽署的施工合同的正本和副本;
(三)與分包商簽署的分包合同的原件和副本;
(四)從分包商處獲得的發票正本和副本。”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革試點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八、”納稅人跨縣(市,區)建設服務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17號公告)第7條調整為:
納稅人在各個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在向提供建筑服務的地點的主管稅務機關預付稅款時,他們需要填寫“增值稅預付款表”,并提供以下信息:
(一)與合同發行人簽署的施工合同副本(由納稅人蓋章);
(二)與分包商簽署的分包商副本(由納稅人蓋章);
(三)從分包商處獲得的發票副本(加蓋納稅人的印章)。
……
十、該公告將于2016年9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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