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發行和交易管理暫行規定》和《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信息披露》
監管股票發行和交易的法規。 1993年4月22日,國務院發布《股票發行和交易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并規定該規定自發行之日起施行。 。同年6月10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條例》和《關于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規定》,發布了《信息披露實施細則》。發行公開股份的公司”(以下簡稱“詳細規則”)。自出版之日起生效。 《條例》的內容包括:一般規定,股票發行,股票交易,收購,托管,上市公司的清算和轉讓,信息披露,上市公司的調查和處罰,爭議仲裁和補充規定。其中,有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章節重點介紹了上市公司應進行的信息披露。 “詳細規則”的內容包括:一般規定,招股說明書和上市公告,定期報告,中期報告-重大事件公告,中期報告-公司收購公告,其他信息披露,信息事務管理和補充規定。根據《條例》和《詳細規則》的有關規定,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公開發行股票并在證券交易所買賣股票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招股說明書; (2)上市公告;(3)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4)中期報告,包括重大事件公告以及收購和合并公告。《實施細則》第15條和《上市規則》第6條,第七條和第八條等規定了招股說明書中信息披露的要求。
《條例》第34條,《詳細規則》第9條和第10條規定了上市公告中信息披露的要求。 《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和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了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信息披露的要求。規定。 《條例》第六十條規定,公司發生的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要求如下:當尚未意識到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和投資者的市場價格造成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重大事件報告送交證券交易所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并公開說明事件的實質。但是,如果上市公司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向公眾宣布重大事件將損害上市公司的利益,并且不公告將不會導致股票市場價格發生重大變化,則可能不會公告。經證券交易所同意。本文還解釋了重大事件中包含的情況。 《規則》第17、18和19條還規定了重大事件披露的具體要求。第六十三條規定為“條例”;上市公司應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紙上刊登規定的信息。同時,相關信息也可以在證券交易所指定的當地報紙上發布。對于不需要公開披露的信息,《條例》還規定了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包括(1)法律法規保護并允許不披露商業秘密;(2)中國證監會正在調查違法行為在Internet上獲取非公開信息和文件;(3)其他法律和法規可能未披露的信息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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