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業的納稅人如何繳納城市建設稅和教育附加費
建筑業的納稅人如何繳納城市建設稅和教育附加費?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異地預繳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附加政策有關納稅人的通知》(財稅[2016] 74號)第1條(預付增值稅所在的房地產,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當場計算并支付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附加費。
根據財稅[2016] 74號文件的規定,在項目所在地預繳城市建設稅和教育附加費應注意以下幾點:
1、稅基:預付增值稅;
2、稅率和征收率:項目所在地的城市建設稅率和教育附加費率;
3、主管稅務機關:負責項目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
實際案例:
A市的一家建筑公司于2016年5月1日中標了B市的一個項目,并于2016年7月1日獲得了第一筆1000萬元的項目付款。假定所在地的城市建設稅率B市項目的5%,教育附加費率為3%。
案例研究:
1、 A市的建筑公司應向B市國家主管稅務機關預繳增值稅,預付增值稅= 1000及以上;(1 + 11%)×2%= 18.20萬元。
2、甲市建筑公司應向乙市地方稅務主管部門繳納城市建設稅和教育附加費,城市建設稅= 18.02×5%=0.90,000元,教育附加費= 18.02×3%=0.54萬元。
如何在機構所在地支付城市建設稅和教育附加費?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異地預繳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附加政策有關納稅人的通知》(財稅[2016] 74號)第2條)規定:“預繳增值稅,當納稅人在其所在地申報并繳納增值稅時,應以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為計稅依據,城市維護建設稅應根據當地計算和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的適用稅率和教育稅附加稅率及教育附加費。”
根據財稅[2016] 74號文件的規定,在項目所在地預繳城市建設稅和教育附加費應注意以下幾點:
1、稅基:已付的實際增值稅;
2、稅率和征費率:組織所在地的城市建設稅率和教育附加費率;
3、主管稅務機關:該組織所在的地方主管稅務機關。
實際案例:
A市的一家建筑公司于2016年5月1日中標了B市的一個項目,并于2016年7月1日獲得了第一筆1000萬元的工程款。假設本月沒有其他收入,符合條件的進項稅額為70萬元; A所在機構所在地的城市建設稅率為7%,教育附加費率為3%。
案例研究:
1、本月甲市某建筑公司的增值稅銷項稅額= 1000及以上(1 + 11%)×11%= 99.100,000元
本月應交增值稅=本月銷項稅-本月進項稅= 99.10-70 = 29.100,000元
2、本月A市建筑公司向A市國家稅務主管部門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本月應繳納的增值稅-各地預付的增值稅這個月= 29.10-18.02 = 1 11.80萬元。
3、甲市建設公司應向甲市地方稅務主管部門繳納城市建設稅和教育費,城市建設稅= 11.08×7%=0.780,000元,教育費= 11.08×3%=0.33萬元。
風險警告:
1、增值稅需要在項目所在地預先支付,而城市建設稅和教育附加費需要在項目所在地當地申報并支付。
2、增值稅需要在機構所在地申報,而城市建設稅和教育附加費需要在機構所在地申報并繳納,但無需匯總申報。
3、當在組織機構所在地申報并繳納城市建設稅時,組織機構所在地與項目所在地之間的稅率不同,因此無需補繳稅款。
換句話說,當向A市的地方稅務主管部門報告并繳納城市建設稅時,稅金的計算依據是實際支付的增值稅1.0.8百萬,而不是加稅29.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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