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的臨時收入可以開普通發票嗎?
[指南]:問:我的組織尚未進行稅務登記,我可以以組織的名義開具普通發票嗎?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稅務機關開具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1024號)……
問:我的組織尚未進行稅務登記,我可以以該組織的名義開具普通發票嗎?
答案: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稅務機關開具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國稅函發〔2004〕1024號):
代為申請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代為申請開具普通發票以及有關證明材料。
(一)所有經過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都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購買并開具與其業務范圍相對應的普通發票。但是,在銷售商品,提供應稅勞務和轉移時在下列情況之一中,稅法規定的無形資產,不動產銷售和其他商業活動(餐飲和娛樂業除外)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普通發票:
1.雖然納稅人已經收到并購買了發票,但是暫時獲得的營業收入超過了購買發票的使用范圍或超過了開具發票的限額,因此需要開具發票;
2.納稅人的發票已被稅務機關收取或依法停止銷售發票的納稅人需要開具發票以獲得營業收入;
3.來自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納稅人來本轄區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原則上應遵守《稅收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對營業地點征稅的“對外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書”該機構負責檢查登記并自行開具發票;如果確實是小生意,而開票的頻率很低,則可以向營業所的稅務機關代為開具發票。
(二)對于正在申請稅務注冊的單位和個人,如果需要在獲得營業執照之日至獲得稅務注冊證書的期間內開具營業收入發票,則主管稅務機關可以為他們開具發票。
(三)對于應當辦理稅務登記但尚未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取得之日起依法處理,并在辦理稅務登記手續后取得稅務登記證的營業執照如果需要將已發生的營業收入開具發票,則應開具發票。
(四)對于不需要依法進行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如果他們暫時取得收入并需要開具發票,主管稅務機關可以為其開具發票。
(五)本文提到的相關認證材料是指:
1.申請發行人的合法ID;
2.付款人(或勞工服務提供者)出具了書面證明,確認購買物品的名稱(或勞工服務項目),單價,金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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