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稅收協定概述
[指南]:國際稅收條約可根據參加國的數量分為雙邊和多邊;根據內容的范圍,它們可以分為一般形式和特定形式。兩國簽署的任何協議都稱為雙邊國際稅收條約。
國際稅收條約可以根據參與國的數量分為雙邊和多邊;根據內容的范圍,它們可以分為一般形式和特定形式。兩國簽署的任何協議都稱為雙邊國際稅收條約。由兩個以上國家簽署的任何協議都稱為多邊國際稅收協議。如果協議的內容通常適用于締約國之間的各種國際稅收問題,則稱為一般國際稅收協議。如果條約的內容僅適用于特定企業的特定稅收問題,則稱為特定國際稅收條約。此外,一些國家之間簽署的非稅收條約,例如友誼條約,商業條約和航行條約,有時包括一些涉及相關國際稅收問題的條款。這不屬于我們在這里具體討論的國際稅收條約。這些國際稅收條約經有關國家政府談判并簽署后,必須得到各自國家的正式批準,批準文件必須通過外交渠道進行交換才能生效。協議有效期滿后,只要任何原始締約國通過外交途徑發出終止通知,該協議將自動停止生效。在國際稅收條約的整個有效期內,締約國的所有當事方必須承擔條約中所有規定的義務。如果任何一方的原始單方面規定與協議的內容相抵觸,則必須按照協議的條款執行。
稅收國際化是經濟貿易國際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突出特點是跨國納稅人和跨國稅收對象的出現。在征稅后的數千年發展歷史中,稅收關系從未跨越國界。一個國家中的所有納稅人都是其本國國民或居民,稅收對象是該國內部發生的稅收經濟事項。國家的稅收優惠之間沒有直接關系。貿易的國際化和跨國公司的出現引起了國家之間的稅收利益沖突和沖突。協調國家之間的稅收利益,限制國家的稅收權力,已經成為各國政府必須面對和解決的問題。國際稅收協定是在國際經濟環境中產生和發展的。所謂國際稅收協定,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主權國家簽署的書面協定,目的是在對等原則的基礎上,由政府協商,協調跨國納稅人的稅收事務之間的稅收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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