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簡介:車輛購置稅
[指南]:稅收政策:車輛購置稅現行車輛購置稅法的基本規范于2001年1月1日開始實施。車輛購置稅是對在該國境內購買規定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稅款。我國。它是從購車附加費演變而來的。購車...
稅收簡介:車輛購置稅
現行車輛購置稅法的基本規范于2001年1月1日實施。
車輛購置稅是對在我國領土內購買規定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稅款。它是從購車附加費演變而來的。
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是購買(包括自行購買,進口,自行生產,捐贈,授予或以其他方式獲得和使用)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應稅范圍包括汽車,摩托車,電車,拖車和農用運輸車輛,稅率為10%,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稅價格×稅率
一、稅率設置為10%
二、的應稅價格可以分為進口車和家用車
1.進口車輛的應稅價格:納稅人自用進口的應稅車輛的應稅價格計算公式為:
應稅價格=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2004年12月17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稅收政策和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但是,根據某些地區,存在一些問題,即政策邊界不夠清晰,管理方法難以確定。針對這種情況,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補充通知,新通知將于4月1日開始實施。
《補充通知》規定,納稅人可以向未在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登記的車輛辦理車輛購置附加費征收管理辦公室的退稅手續。
“補充通知”規定,如果由于質量原因將車輛退還給制造商或經銷商,則退稅將通過以下方式計算:從納稅申報之日起,每1年應繳納的稅額的10%納稅人。少于一年的全額稅款將退還。據了解,在以前的法規中,退稅的每一整年僅扣除已付稅款的10%。
關于計稅依據,《補充通知》進一步明確,對于不符合免稅條件,自首次申報之日起十年以下的車輛,計稅依據基準是同一類型最新發布的車輛,其最低應稅價格每整年都扣除10%,而一年以下的征稅基礎是同一類型最新發布的車輛的最低應稅價格。
2.國產車輛的應稅價格:納稅人自用的應稅車輛的應稅價格,由納稅人為購買的應稅車輛支付稅款
賣方的全價和超價費用,不包括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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