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認股權轉讓應稅收入?股權轉讓損失何時扣除?
[指南]:《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只對何時確認股權轉讓的應納稅額以及如何確認股權轉讓的應納稅所得額作了一般性規定。國家稅務總局最近發布的《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法中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
如何確認股權轉讓應稅收入?股權轉讓損失何時扣除?
股權轉讓發生稅的時間和應納稅所得額的確認
《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僅對何時確認股權轉讓的應納稅額以及如何確認股權轉讓的應納稅所得額做出一般性規定。國家稅務總局最近頒布的《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明確規定,應當發行企業股權轉讓所得。當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份變更程序時,確認收入的實現。扣除取得股權的成本后,股權轉讓收益為股權轉讓收益。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收益時,不得從被投資單位的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的留存收益中扣除按權益分配的金額。
例如,2006年,甲公司以現金方式出資1200萬元(持股比例為60%),乙公司以實物出資800萬元(持股比例為40%)共同組建甲公司, A公司的注冊資本為2000萬元。 2009年12月,甲公司的所有者權益為2600萬元,實收資本為2000萬元,未分配利潤為600萬元。自公司A成立以來,未進行任何利潤分配。 2009年12月,甲公司以人民幣1,580萬元的價格將甲公司持有的甲公司的全部股份轉讓給乙公司,并與受讓人簽訂了轉讓協議(自協議簽訂之日起生效)。股權已于2010年1月完成變更程序(本示例中的公司均為常駐公司)。
根據現行稅法,股息,股息收入和股權轉讓收益享有不同的稅收待遇。在股權轉讓過程中,被投資公司A公司獲得的利潤是否分配給股東,將影響A公司股權轉讓損益的確認和稅項差異。
1.甲公司在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情況下轉讓其股份。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所稱財產轉讓所得,是指企業從固定資產等財產轉讓中取得的收益,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和債務。企業A從股權轉讓中取得的1580萬元為財產轉讓收入。根據國稅函[2010] 79號的規定,雖然該轉讓協議于2009年12月簽訂,但在轉讓協議生效并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該法生效,但該公司僅在2010年1月完成了股權變更程序。因此,確認股權轉讓收入的時間應為2010年1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71條規定,企業轉讓的時間為或處置投資資產時,可以扣除該投資資產的成本。通過現金支付的投資資產的成本為購買價。企業A的投資資產成本為1200萬元。根據國稅函[2010] 79號文件,企業A在計算股權轉讓收益時,不得從被投資企業的留存收益中扣除股東未分配利潤等可能分配的權益。
企業A股權轉讓的應稅所得為380萬元(1580-1200),股權轉讓的應稅所得為95萬元(380×25%)。
2.在公司A向股東分配利潤后,公司A轉移了其股權。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在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中獲得的股利,獎金和其他股權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2009年12月,A公司向股東分配未分配利潤600萬元。利潤分配后,轉讓甲公司股權的應稅所得為20萬元[1580-(600×60%)- 1200],股權轉讓應交所得稅為50,000元(20×25%)。
A公司在分配利潤后轉讓其股權,并比利潤分配前的股權轉讓少繳納90萬元的企業所得稅(95-5)。
分析:留存收益中包含的稅后利潤是居民公司的免稅收入,但如果未與權益一起分配和轉移利潤,則不會被視為免稅收入。因此,在甲公司獲得的1580萬元的股權轉讓收益中,其中的股利和股利收益為360萬元(600×60%),也從免稅收入改為應稅收入,公司所得稅已多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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